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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法博士 | “大数据”杀熟?自动扣费?……新《条例》来了

转自:徐汇通 2024-07-03 12:53:23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部配套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一起来看看!

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提供免费赠品,而当消费者因使用赠品遭受损害时,商家却以免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条例》规定,就算是免费提供,商家也不能以此来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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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同一时间、同一商品,当消费者分别用会员和非会员账号下单时,显示了不同价格,而会员显示的价格却更高。

 ★《条例》明确对“大数据”杀熟作出了规制,保证同货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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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随着付费网站或APP迅猛发展,许多消费者不得不选择开通会员来享受平台服务,却常常被“自动续费”,“进坑”容易“出坑”难,消费者是苦不堪言。

 ★《条例》明确,经营者不仅要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做到事先告知,而且要在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再次告知,并且告知时要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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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相信大家对网络直播带货并不陌生,但很多人只认主播、不认品牌。大多数消费者在观看直播购物时被主播的话语和气氛所带动,往往快速下单,对商品质量、经营主体并不了解,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往往无法追溯,维权困难。

 ★《条例》明确,在直播平台购物时主播应当对所带产品的品牌予以显著方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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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预付式消费”是健身、美容、餐饮等生活场景中常见的消费方式,即“先付钱后消费”,但很多消费者遭遇过商家跑路或更换店址等情形,往往是钱付了、店没了。

 ★《条例》明确规定,针对预付式消费增加商家提前告知义务;而当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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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编辑:韦丽

审校: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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