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园村、甪里村、鲁堰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金规划资源选预〔2024〕31号,国家拟征收你村桑园村第十六村民小组、甪里村村集体、甪里村第十七、十五、十四村民小组、鲁堰村村集体、鲁堰村第七、八、九、十、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村民小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金山区张堰镇,东至松卫南路,南至漕廊公路,西至张泾河,北至战斗河
二、用途:绿地,水域(金山区张堰东镇区河道整治工程)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会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城市建设管理事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张堰镇桑园村、甪里村、鲁堰村村民委员会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12月2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责编:俞萝寅、程佳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