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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商助企丨常见涉企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指引(一)

转自:绿色青浦 2025-06-08 13:17:12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二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1

典型案例

尹先生为某公司员工,由于公司需要购买大批煤用于公司运营,其受公司委托与某煤业公司签订订购煤合同,合同中约定先款后货,预付煤款为80%。尹先生所在的公司先后分两笔,共转款给该煤业有限公司400万元人民币,后该煤业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从此“销声匿迹”。

经查,该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而实际与尹先生谈业务的是实际经营管理人彭某。张某为彭某公司员工,彭某假借张某身份信息注册“空壳”公司,该公司并无具体地址以及办公场所。彭某得知尹先生所在的公司有投资意向,在骗取尹先生的信任后,双方签订合同,彭某遂成功骗取尹先生所在的公司投资款400万元,之后断绝了与尹先生的一切联系,逃之夭夭。(来源: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官网)

02

报案材料

合同文本:

书面合同文本,若为口头合同至少要有一名中立旁证的直接证明并有一方实际履行的书面凭证。

财物损失情况:

  1. 财产损失为货物的,提供已经发货的凭证,例如财物账册、出货单、提单等。财产损失为钱款的,提供付款凭证,例如对方的收据、银行转凭证、有价票证存根等;

  2. 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印章、单据、介绍信证明文件;

  3. 对方收受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或以低价变卖等方法占有财物;或对财物进行挥霍使用;或将财物用于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违法犯罪活动;或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或隐匿、销毁账目,以逃避返还资金;或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材料;

  4. 有被指控人的,需提供具体身份情况。

其他材料:

  1. 控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授权书、管辖证明文件(合同签约地、资金货物损失地);

  2. 除损失外,此前所有相关贸易合作凭证、清单。

立案追诉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03

防范建议

制度建议:

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企业内部员工对合同签订过程的监控、审计。

监管与保障:

对担保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完善货物流转记录,交易过程中对各类单据、出库单、验收单、运输单据及签收确认进行严格把关。此类凭证最终将在交易发生风险后作为完整的证据链,将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资料:青浦警坛

编辑:沈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