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海水务海洋”以“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海用岛审批”为题,从人为活动管控原则、10类有限人为活动及用岛用海审批中如何体现人为活动管控要求等3个方面进行了政策解读。实践过程中,企业群众对如何取得“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尚存在疑问。为进一步明确认定流程,切实加强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和重大项目占用管理,本市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和重大项目占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有限人为活动准入原则
严格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公园、重要湿地等区域,应当同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用海用岛审批前
如何开展有限人为活动认定
《实施意见》中对有限人为活动认定的流程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新增用海用岛审批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涉及新增用海用岛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确定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后,向市海洋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附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海洋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等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海洋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二)同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有限人为活动。确定用地、用海用岛范围后,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时,由涉及的区政府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提出初步意见后,分别向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附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规划资源局会同市海洋局组织审查,征求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林业局等部门意见。符合要求的,由市规划资源局、市海洋局联合报市政府同意后,共同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意见》还明确规定:
1.上述有限人为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须征求市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2.跨区的有限人为活动,原则上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在专项规划阶段已开展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取得认定意见的,项目实施阶段若无变化则无需重复论证。
此外,《实施意见》也对不涉及新增用海用岛审批,但有具体建设活动的有限人为活动进行了细化规定。
生态保护红线内重大项目
如何办理用海用岛
上述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仅允许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项目范围,并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用海用岛审批。
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的国家重大项目,在用海预审阶段,由实施主体提出申请,经市海洋局组织论证审查后,按程序办理用海预审。在用海报批阶段,市海洋局组织审查,出具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核意见,市海洋局、市规划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步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在用海审批阶段,由市政府出具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将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长宁区江苏路389号上海市水务海洋政务服务窗口(9:0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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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咨询:http://swj.sh.gov.cn
信函咨询: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389号水务大厦一楼,上海市水务海洋政务服务窗口(邮政编码:200050)
行政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