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能瞒着公司
招聘自己的家人吗?
此前就有这样一个案例
解答了这一问题:
一HR经理
将自己老公招进公司做法务经理
结果被公司发现!
公司:隐瞒丈夫身份,
篡改在公司留存的配偶姓名!
开除!
员工不服:我不是我没有!
双方闹上法庭!
一审、二审看法不同,
结果如何?
事件回顾
2016年1月13日,霍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霍某担任人力资源招聘培训经理,月工资为15000元。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十二条劳动纪律12.1约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现行有效、不时依法更新及公布的规章制度将会以公司内部网页、电子邮件、办公场所张贴、当面提供等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布或告知。霍某有义务定期(一般为一周)阅读和了解相关规定制度。
2017年2月至9月期间霍某的月工资调整为17600元,自2017年10月起月工资调整为23000元。
2018年3月1日,霍某收到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并未书面注明解除原因),载明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2月28日解除。公司以电话形式告知解除理由:作为人事部主管时,隐瞒其丈夫王乐身份,篡改了其在公司留存的配偶的姓名,导致公司录用其丈夫为法务经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申工社使用豆包AI制作
2018年4月16日,霍某向所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15000元,还有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28.7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
公司需支付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00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5085.06元;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霍某均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看法不同
最终判决: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公司提供证据:霍某入职时的《应聘登记表》及《新雇员工个人信息表》,两份表格中一份载明霍某丈夫一栏的姓名为“王某”,另一份紧急联系人姓名为“王某”。霍某对上述表格中“王某”中的“阳”字存有异议,称其当时填写的是“王乐”,“阳”字并非其所写。
为此公司提出笔迹鉴定申请,法院遂委托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需检的两处“王某”字迹与霍某书写的样本字迹之间的笔迹特征既有符合也有差异,根据现有条件,无法判断两处“王某”字迹是否霍某所写。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系霍某在鉴定过程中有伪造字迹的行为,但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对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证实霍某有篡改行为,因此公司认定霍某篡改公司文件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公司主张的解除理由均不成立,属违法解除,因此霍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9250元、工资差额23280.2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777元,共计13.5万余元。驳回霍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
霍某用微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发送其结婚证时,男方为“王某”,证明霍某存在故意隐瞒其丈夫王乐身份的行为;
霍某作为人力资源部门招聘培训经理,在其爱人王乐入职公司的面试评估表上,以主评人的名义作出“匹配度较高,建议录用”的面试评价,虽然霍某主张其未参与对王乐面试且经上级主管授权后才作出面试评价,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霍某的上述行为,既构成公司《员工手册》禁止的严重违纪行为,又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
在公司此项解除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公司所称的霍某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其余解除理由是否成立不影响公司解除霍某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故,对公司关于无需支付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霍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霍某工资差额23280.21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952元;
公司无需支付霍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社长提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
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人事经理同样作为劳动者,
篡改、隐瞒亲属信息的行为,
不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更可能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涉及利益输送等还可能涉嫌违法!
案号:(2020)沪01民终1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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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工社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思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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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