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要打造亚太仲裁中心就必须建立完善的仲裁机制和推进落实临时仲裁,最新出台的《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拓展临时仲裁适用范围、对“三特定”原则做出细化规定,体现了仲裁庭的独立和机构仲裁介入的辅助作用,但临时仲裁在具体实施方面还不完善。在此基础上,可以在立法层面明确临时仲裁的地位、采用机构仲裁介入规则以打破仲裁僵局、明确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规范仲裁员的选任标准以及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仲裁员的责任机制、健全临时仲裁的内部外部环境,做到公平公正。仲裁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途径,包括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对应,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临时仲裁由来已久,是19世纪机构仲裁出现以前解决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即使在机构仲裁遍布的当今世界,临时仲裁因其高效、灵活、快捷,仍受到国际商务界的普遍欢迎,被多数国家所认可。虽然仲裁法没有将临时仲裁纳入规制范围,但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呼吁在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尤其在上海设立自由贸易区之后,并在《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中得以正式回应。这是在我国第一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临时仲裁制度,但是并不表明其在上海马上实施,因为其必须按照国家部署。为了进一步推进临时仲裁制度,《条例》授权上海市司法局出台具体工作推进办法。为此,上海市司法局于2024年3月4日发布《上海市涉外海事、商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推进办法》草案),6月24日发布的《上海市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推进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推进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文章以《推进办法》为中心,分析在促进临时仲裁具体实现方面的创新性、价值以及困难挑战,研究在临时仲裁合法地位、机构仲裁介入机制、明确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员选任监督和内外部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推进办法》促进我国临时仲裁从设想到实现的路径,逐步实现临时仲裁制度在上海以及全国的普及和发展。《推进办法》第2条“上海为仲裁地、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进行仲裁活动”规定为三个原则,以此为基础进行的涉外商事海事领域的临时仲裁有效,在尊重临时仲裁双方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对临时仲裁的适用主体进行明确,细化对临时仲裁的地点、规则和人员的规定。
《推进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主体范围较广。将临时仲裁适用主体进行列举式规定,明确临时仲裁的适用主体,是对以往临时仲裁规则的创新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自贸区保障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新片区意见》)仅在自贸区引入临时仲裁,将适用主体限制为自贸区注册的企业,临时仲裁适用范围有限。上海司法局3月发布的《推进办法》草案中临时仲裁的当事人并没有明确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企业之间可以就海事商事案件在上海进行临时仲裁。《推进办法》的出台让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企业之间在上海有采用临时仲裁的可能,临时仲裁主体从上海延展到外国,这一规定的创新将临时仲裁制度进一步实现。《推进办法》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海事领域,将海事领域包含在内,是对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91条“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的突破,海事纠纷适用临时仲裁更加快捷高效,上海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之一,根据《推进办法》对涉外海事纠纷进行临时仲裁便利双方当事人。海事领域纠纷涉及金额巨大,若采用机构仲裁,时间成本增加且效率不高,临时仲裁作为多元化解决国际海事纠纷的方式之一,与上海市航运地位相契合,《推进办法》将海事领域纳入临时仲裁,是司法探索的突破,有利于打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三特定”原则最早在《自贸区保障意见》被提及,《自贸区保障意见》引入临时仲裁制度,规定符合“三特定”原则可以认定该临时仲裁协议有效,《新片区意见》也再次提及“三特定”原则。《自贸区保障意见》和《新片区意见》的“三特定”原则仅限于强调“特定地点”,是一个笼统的概念,没有具体实施的说明,自贸区企业开展临时仲裁是在自贸区内或者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地点就不得而知,临时仲裁的适用难以具体展开。《推进办法》采用了《条例》关于临时仲裁的观点,细化和完善了“特定地点”,明确上海为仲裁地,无论临时仲裁的主体是在上海注册或者境内自贸区注册或者是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只要约定以上海为仲裁地,都可以适用《推进办法》进行临时仲裁,推动临时仲裁在上海的落实,当事人只要满足其他条件,可以直接在上海开展临时仲裁,减少了当事人关于仲裁地纠纷,有助于临时仲裁的普遍适用。
《推进办法》第6条为临时仲裁的当事人提供多种仲裁规则进行选择,当事人可以适用上海仲裁协会和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临时仲裁规则,还可以约定适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或具体仲裁程序。仲裁规则具体完整,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临时仲裁的广泛适用奠定基础,特别是当事人之间可以适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国外临时仲裁制度已经发展成熟,借鉴采用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为我国临时仲裁有效适用提供经验,同时支持我国仲裁协会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临时仲裁规则。《自贸区保障意见》没有对“特定仲裁规则”进行解释,如果开展临时仲裁,当事人采用的应该是我国目前存在的规则,包括《横琴规则》《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发布临时仲裁规则》等,这些规则对于临时仲裁的具体程序规定的不完整,临时仲裁当事人适用范围有限,在适用时又存在困难,《推进办法》的发布刚好弥补了这一方面的空白。
《推进办法》第5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在上海仲裁委会发布的仲裁员名录、本市仲裁机构和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请求上海仲裁协会指定符合仲裁法的仲裁员中进行选择,为当事人选择仲裁员提供多种方式。采用仲裁协会推荐名录制度,提供仲裁员名册供临时仲裁当事人选择,鼓励仲裁机构为临时仲裁提供服务。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员需符合“三八两高”要求,《自贸区保障意见》只强调“特定人员”,并没有细化,然而《推进办法》允许当事人从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中选择,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没有“三八两高”的规定,在境外知名仲裁业务机构进行仲裁员选择,将临时仲裁与国际业务接轨借鉴国外仲裁员经验,提高临时仲裁裁决专业性的同时又能保证临时仲裁的独立性自主性,特别是在涉外海事、商事领域,专业仲裁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商业实践。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致力于建设国家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明确临时仲裁“特定人员”吸引新片区企业积极采用临时仲裁多元化解决纠纷。即使《横琴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但对于境外机构仲裁员的选择未提及。临时仲裁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在规则提供的方式中选择“特定人员”,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则就可以按照规则行事,临时仲裁可以顺畅开展。上海市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之一,其商事纠纷与普通商事纠纷有所不同,大多数是国际贸易,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纠纷需求不断增加。据相关报告显示,在国际贸易和商业活动中,大部分人选择了临时仲裁,贸易出口商中有45%的人要求选择临时仲裁解决争议。伦敦海事协会中五名海事仲裁员每人每年审理的临时仲裁案件高达六百余件。由此看来,虽然机构仲裁在临时仲裁之后出现,临时仲裁的使用频率并没有减少。从整体上看,《推进办法》广泛适用将会使我国临时仲裁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在遵循我国仲裁程序整体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突破,一方面针对临时仲裁的普及适用进行更加深入的规则制定,另一方面又将临时仲裁与我国现有仲裁制度有效衔接以实现实践中的制度创新。
《推进办法》积极探索创新临时仲裁制度,明确当事人可以在众多仲裁规则中自行选择,而且对于仲裁员的选择也是多元的,为上海提供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并推动上海亚太仲裁中心的建设。当事人无须严格遵守仲裁机构所提供的程序和规则,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仲裁人员和规则,从而提高了仲裁的灵活性和高效性,赋予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性,可以更有效解决问题。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力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被授予了更大的自主发展、改革和创新管理权限,在此背景下临时仲裁的自主性更应该强化。《推进办法》将临时仲裁规则细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开展临时仲裁,按照双方当事人最有利的时间规则进行,自主选择仲裁员和仲裁规则,灵活调整仲裁的程序和方式,针对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不受机构仲裁程序和规则制约,简化了不必要的程序,仲裁费用相对机构仲裁也有所减少。
《推进办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上海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国外大多数企业采取临时仲裁解决纠纷,国内商事诉讼和机构仲裁不能满足国外企业需求,国外企业也就不愿意在中国解决纠纷。《推进办法》将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包括涉外商事海事领域的企业,大多数企业签订合同可以适用此规定开展临时仲裁解决纠纷,同时引入境外仲裁机构和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供当事人适用,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的仲裁员进行临时仲裁活动,这标志着我国临时仲裁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结合。采取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企业在进行仲裁时可以自行选择,让国外企业在中国进行临时仲裁与外国效果一致,不断加强国际合作交流。《推进办法》有利于我国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国际化制度体系,更能提升我国纠纷解决能力和法律市场国际竞争力。落实临时仲裁制度,为自贸区实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打造良好国际环境,优化国际仲裁发展环境,扩大我国对外开放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上海打造亚太仲裁中心,经济制度发达,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具有特殊地位,《推进办法》积极探索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是对经营主体法治需求的回应,推动市场需求和商事海事领域企业及时入法入规,察觉市场新风向,健全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实施为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助力。采用临时仲裁解决纠纷,从而塑造一个市场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涉外商事海事领域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上海为涉外商事海事领域的临时仲裁提供开阔的法治化平台,同时临时仲裁解决纠纷的高效灵活性吸引企业来上海投资,不断推动法治化进程。
《推进办法》的发布是为了落实涉外商事海事领域的临时仲裁,但是具体实施会遇到一定的障碍。一方面国外临时仲裁制度发展历史悠久,其成熟阶段催生了机构仲裁制度,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结合发展,也得益于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只承认机构仲裁会导致临时仲裁制度缺乏足够的生存土壤,《推进办法》实施的空间有限。同时就我国企业经营而言,其对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大多停留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机构提起仲裁,从而得到有效的判决或裁决,历史上没有临时仲裁的传统,现存的观念还没有彻底转变。《推进办法》是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的进行临时仲裁的规则,我国处理临时仲裁纠纷还缺乏足够经验,当事人对于临时仲裁的自主性认知度不高。另一方面,临时仲裁中当事人自行选择仲裁员最后执行所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基于对仲裁员能力的信任,是相信仲裁员所具有的社会公信力,中国诚信制度建设还在不断完善中,临时仲裁制度的落实需要一步一步来。
《推进办法》属于地方性文件,必须与国家立法保持一致,效力位阶较低。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机构仲裁以及相配套的规则,从反面否定了临时仲裁且未承认临时仲裁的合法性,随着临时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不断被提倡,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91条明确规定增加并完善临时仲裁制度,但是只是将临时仲裁适用范围限定在涉外商事纠纷,《推进办法》虽然将涉外海事纠纷包括在内,但将民事纠纷却完全排除在外,国内海事商事纠纷也无法直接适用临时仲裁制度。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民事和商事纠纷在实际中并没有做详细区分,通常也按照相同的法律程序和规则进行,二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采用仲裁解决纠纷,将不涉外的商事海事纠纷以及我国民事纠纷排除在临时仲裁适用范围之外,两者进行区分可能会在实际做出仲裁裁决时让当事人感觉不公平,仅仅因为是否“涉外”两字决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也是不公平的。
《推进办法》对符合“三特定”原则可以采用临时仲裁,但根据仲裁法第18条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或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只能转入机构仲裁。《推进办法》的出台对于中国落实临时仲裁有重大导向作用,但与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内容不一致,《推进办法》是地方性仲裁规则,效力位阶较低,不能与仲裁法相抵触,仍然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需要漫长的修改周期,对于临时仲裁的规定能否保留还值得商榷,《推进办法》未与征求意见稿进行制度衔接,同时我国立法工作严谨周密,临时仲裁尚未在全国展开大面积实施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推进办法》第16条规定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可以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法院能否根据《推进办法》就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经过法院认定才有效是否说明临时仲裁只能由法院确定其效力,临时仲裁裁决本身并没有效力;如果法院认定无效,那临时仲裁程序对当事人而言是否是浪费了。如果临时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承认做出的裁决,此时临时仲裁裁决是否有效,能否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临时仲裁裁决是《推进办法》没有明确的问题。同时《推进办法》虽然将一方境内外当事人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临时仲裁的主体范围,中国也加入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但是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承认临时仲裁,国内当事人难以采取临时仲裁解决纠纷。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的核心都是仲裁员,有效选择仲裁员是极其重要的,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对仲裁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仲裁员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会成为制约临时仲裁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仲裁法要求仲裁员符合“三八两高”要求,但是“三八两高”要求与临时仲裁的本质不契合,认证体系僵化,对仲裁员选任要求过高,将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仲裁员做出同等要求,与临时仲裁的高效便利性不符合。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员是否符合“三八两高”规定不是关键,关键的是仲裁员的能力,如果符合“三八两高”要求但却对临时仲裁纠纷不熟悉也同样不行,对仲裁员选任的高标准会使临时仲裁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国外仲裁法基本保持一致,对于仲裁员的选任门槛较低,甚至有的国家没有门槛,完全依托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员选任标准过高可能会影响我国临时仲裁与国际临时仲裁制度接轨,进而削弱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市场中的竞争力。《推进办法》没有对仲裁员的责任做出具体规定,如何确保临时仲裁程序的公正合理是一大挑战,虽然仲裁法第38条规定仲裁员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若仲裁员违背规定,无视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做出不公正的裁决,违反临时仲裁的公平性,他们将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并没有明确说明。关于这些违法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性质、法律依据以及具体责任形式,当前仍存在模糊之处。对于选定的仲裁员需要实施有效监督,存在一方当事人急于做出裁决而与仲裁员相互串通,恶意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的情形,或者仲裁员可能受到不正当利益的诱惑,如接受贿赂、权钱交易等,这些行为将严重损害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此种情况对于受损害的当事人而言较难举证证明,难以追究其违法责任。《推进办法》是我国对于涉外商事海事临时仲裁制度的首次创新性规定,对于助力上海建设亚太仲裁中心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临时仲裁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基于《推进办法》在推动临时仲裁制度从设想到实现方面的阻碍以及对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本文提出以下设想:
《推进办法》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临时仲裁的合法性,需要从法律层面明确临时仲裁的地位。我国仲裁法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仲裁法作为上位法,只有在其中承认了临时仲裁,《推进办法》才能具体实施,否则缺乏法律依据。第一种方法就是在仲裁法中加入临时仲裁的具体内容,承认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增加临时仲裁制度,对临时仲裁的主体、仲裁程序、仲裁地做出规定。临时仲裁规则包括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保全和其他临时措施等,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设立专章涵盖相关内容,针对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制定专门规则。只有解决合法性障碍,临时仲裁在具体实施中的优势才会凸显,才能推动临时仲裁有效落实,企业因此可以根据《推进办法》在上海进行临时仲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临时仲裁可以有效地进行。第二种方法则是根据立法法第13条、第16条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停仲裁法第16条、18条的实施,侧面承认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虽然《推进办法》对“三特定”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但仲裁地仅限于上海,推及面不广,不能适用于所有企业。暂停仲裁法第16条、18条的实施后,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临时仲裁规则,企业可以根据《横琴规则》《推进办法》等规定自由采用临时仲裁,在自贸区先行试点临时仲裁规则并总结经验。确立临时仲裁的合法性,《推进办法》在上海率先推行临时仲裁制度革新,接纳境外仲裁机构入驻,将在宏观层面上推动我国仲裁机制的整体改革。暂停仲裁法相关规定,允许企业根据《推进办法》采用临时仲裁在上海展开全面适用,充分吸取经验,总结不足,从而拓展到全国范围,在恰当的时机全国人大可以采用立法的形式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临时仲裁制度。
《推进办法》第9条鼓励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约定提供临时仲裁服务,但前提是依当事人申请或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不得主动介入。采用临时仲裁解决纠纷难以避免的问题就是组庭僵局,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庭组建或仲裁规则的选择不能达成合意,如果不明确仲裁机构在必要时的介入机制,将会无休止的浪费时间,临时仲裁程序面临失灵,此时仲裁机构主动介入恰好符合临时仲裁高效灵活的特性,做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有效衔接从而破解僵局。仲裁机构介入后快速化解僵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可以将临时仲裁程序转化为机构仲裁程序。完善机构仲裁介入临时仲裁需要建立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之间的信任机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做到信息共享,只有临时仲裁当事人信任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确保仲裁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才能做出令双方都满意的结果。将机构仲裁介入规则加入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中,需要制定明确的规范标准以免过度干预,仲裁机构在必要时介入;支持推进机构仲裁介入的辅助角色,临时仲裁最终的实现离不开机构仲裁,构建以临时仲裁为主,机构仲裁辅助的独具特色的临时仲裁制度。
《推进办法》中虽然规定关于临时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临时仲裁裁决由双方当事人履行,但《推进办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临时仲裁裁决,可以直接向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法规定机构仲裁裁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临时仲裁裁决也应该具备和机构仲裁同等的法律效力。
《推进办法》可以进一步完善仲裁员选任标准,完善仲裁员推荐名册制度,在允许上海仲裁协会发布仲裁员推荐名录的基础上,需要对推荐的仲裁员进行资格审查,明确仲裁员选任标准,吸引更多境外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入驻自贸区。将一些不符合“三八两高”标准但是仲裁经验丰富,资质优秀的仲裁员归入推荐名册,在推荐名册中列明仲裁员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等有利于当事人挑选。在维持一定的专业标准和资格要求的前提下,降低仲裁员的选任门槛,以此来吸引境外优秀仲裁员从而提升自贸区仲裁员的整体资质,允许具有经济、贸易等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与到临时仲裁中,为我国临时仲裁的有效落实积累丰富经验。健全仲裁员监督机制,建立仲裁员负面清单管理。在《推进办法》中可以规定对仲裁员的监督机制,对仲裁员素质做出要求。仲裁员资质决定了仲裁员队伍的仲裁水平,对于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仲裁员应该纳入负面清单,仲裁法征求意见稿也进行了规定。我国正在逐步推进落实临时仲裁制度,仲裁员队伍将会更加复杂,因此有必要加强仲裁员监督机制。对仲裁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注重实践经验和知识素养培训;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仲裁员追责机制,当仲裁员违反职业道德等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列入仲裁员负面清单,维护临时仲裁的公平正义。
临时仲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推进办法》中增加第三方监督机制有利于临时仲裁公平公正。明确司法机关作为第三方监督主体,法院具有绝对的权威,司法机关的加入可以在有效监督管理的同时提高临时仲裁的公信力。同时仲裁机构在临时仲裁中的介入应限于必要的协助和支持,避免对仲裁庭过度干预和影响,仲裁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二者为临时仲裁提供辅助服务时也可以有效进行内部监督,确保临时仲裁公平公正。
上海市企业采用《推进办法》实施临时仲裁,尽可能与社会经济等外部环境相匹配。对采用临时仲裁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众多,若实施临时仲裁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可能会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因此针对此观点则需要国有企业对内部章程进行约束管理,对企业所进行的临时仲裁进行有效监督,做到公平公正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企业之间的信任是构建良好社会经济环境的基础,对于临时仲裁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完善外部环境,以法律规定为主,以行业自治为辅。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相比最大的优势就是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层面确定其地位后,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行业商会进行辅助,行业商会虽然不是正式的官方机构,但在已有的内部监督下,还需要做好临时仲裁的外部监督工作。加强对临时仲裁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高效,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改善临时仲裁的外部环境。《推进办法》的实施将直接推动临时仲裁制度在上海落地,加快促进上海国际贸易和航运业的发展,为上海建立亚太仲裁中心提供支撑,提升国际竞争力。作为中国经济中心,上海被赋予了差异化的政策支持,临时仲裁自主、高效灵活的特点与上海改革开放相契合,独特的政策支持也为临时仲裁的确立带来发展空间,为极具优势的上海实施临时仲裁实践迎来新的发展契机。上海市发布的《推进办法》为我国构建临时仲裁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和制度框架,明确了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扩大适用主体,在促进国际交流和推动涉外商事海事领域法治化进程方面有着重要价值。《推进办法》推动临时仲裁的落实仍需在立法层面确定其地位;完善机构仲裁介入机制,有效破解仲裁僵局;明确临时仲裁裁决的执行;健全仲裁员选任监督机制,建立仲裁员负面清单,形成高质量的仲裁员队伍以完善临时仲裁制度;明确司法机关作为第三方监督主体,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效监督,同时行业商会作为外部监督主体,保证临时仲裁的公平正义。《推进办法》的出台为我国落实临时仲裁提供经验,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张宇航 曾加|从Dali轮碰撞巴尔的摩大桥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宋晓红 龚程程|论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的驱动路径——以新质生产力为视角张庆立|对公安机关直属(分)局派出所检察监督的思考刘林强|依法深化认罪认罚确定刑量刑制度全面提升认罪认罚案件质效上海市法学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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