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有房产、固定工作,只是临时周转需要借款”,面对这样资质优良的借款客户,再加上无可挑剔的申请材料和急需用钱的紧急情况,一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业务员毫不犹豫地通过私人账户借出5万元。谁知,款项到账后,这位“完美借款人”竟人间蒸发。
日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揭开了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房产、工作等证明材料打造“完美借款人”人设,编造各种借款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诈骗手法。
2025年3月,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员工王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公司主营借款服务,王女士此前在平台收到胡某某5万元的借款申请后,为拓展客户添加其微信沟通。
胡某某自称本市某集团业务团队领导,称公司投放设备需付5万至6万元尾款,一周内可还清,还表示后续有长期资金需求。胡某某称自己身在外地无法面谈,需线上办理,并发送了身份证、工作证明、征信报告、房产等材料截图。

王女士向主管汇报后,主管审核认为胡某某资质可靠,为维护潜在合作关系,决定通过私人账户出借5万元。双方通过支付宝签订电子借条,约定当月线下见面还款并商讨后续合作。然而约定日期到期后,胡某某不仅失约,还拉黑了王女士微信,王女士遂报案。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很快锁定了胡某某的真实身份,并于2025年4月将其抓获。面对讯问,胡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原来,胡某某因对外欠债急需用钱,经人介绍认识了借款中介倪某某。倪某某当即表示自己这里有“无需征信、不用还款”的借款门路。随后,倪某某让胡某某带上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到指定地点“包装身份”,不仅帮他伪造了房产证明、工作证件,还教他编造“设备投放缺尾款”的借款理由。
当时倪某某明确承诺,借款到账后他能拿30%,剩下的归中介。最终,胡某某顺利骗取5万元,并从中分得1.5万元,之后便拉黑王女士,关机失联。顺着这条线索,侦查人员先后抓获了中间人倪某某及其同伙王某某,后者专门负责对接借款人,协助上家为借款人伪造身份、职业和房产信息。
2025年7月,本案移送至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各犯罪嫌疑人,逐步查清本案诈骗手法,即通过“找工具人→立人设→骗钱失联”三步,顺利实现“空手套白狼”。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最初也是一名借款“工具人”,后转变为诈骗团伙“帮凶”,伙同倪某某等人多次用欺骗手段借款。
2025年3月初,王某某因资金周转求助朋友倪某某,上游人员为他伪造虚假身份,以“订购设备缺资金”为由骗得5万元,王某某分得1.3万余元。尝到甜头后,王某某主动加入团伙,负责引导新“借款人”并对接上家。
倪某某、王某某随后先后介绍胡某某、李某某、丁某某等人,采用相同虚假身份包装、编造资金需求的套路,欺骗多名被害人出借资金。

经查,胡某某骗得朱女士5万元,分得1.5万元;李某某骗取成先生5.9万元,分得1.2万余元;丁某某骗取吴先生5万元,分得1.4万余元。所有骗取借款所得扣除“工具人”分成后,剩余钱款由倪某某、王某某与上家赵某某(另处)分赃。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倪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其中,胡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官认为,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某、倪某某数额巨大,胡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8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日前,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倪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看似“优质”的客户,可能是精心包装的“陷阱”。无论客户看起来多么优质,都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借款材料,核实其真伪。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房产证明、工作信息等材料,不能只看表面,需要进一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单位人事等官方渠道核实真伪。
“无需还款”是陷阱,合法借款是正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有借款需求,应通过银行、正规消费金融公司等合法渠道,若发现“伪造材料骗取借款”的线索,请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
记者:张琦
编辑:路景斓
通讯员:阮婷
图片: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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