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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独居老人“引狼入室”!被熟人掏空近百万养老钱

转自:上海宝山 2026-03-23 10:51:44

从试探性的0.1元,到后来的疯狂转账;从最初的“热心快递员”,一步步沦为窃取老人毕生积蓄的罪犯。贪念种下的恶果需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独居老人的盗窃案。

快递员石某与八旬独居老人姜老太因快递投送业务结识,石某经常帮助姜老太进行网上购物、退货等操作。为表达感谢,姜老太曾多次给予石某小额零用钱款,并主动提议认石某为干亲,有意日后让石某照料自己。

后来,石某多次帮助姜老太进行网络购物,并在此期间获悉了姜老太手机的支付密码。因经济窘迫,石某逐渐产生了非法占有的念头。2023年某日,石某在姜老太家中,首次通过扫码方式,悄悄将0.1元从姜老太账户转至自己账户。“测试”成功后,石某当场再次以相同手段向自己账户转账1500元。此后,见姜老太未发觉账户内钱款变动,石某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将姜老太账户及绑定银行卡内资金多次转出,单次金额由千元逐步升至万元,共计窃取95万余元,所得钱款均被石某用于个人消费、偿还贷款及网络直播平台打赏。

后姜老太家属查看姜老太银行卡存款,发现大量存款不翼而飞,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将石某抓获,移送上海宝山检察院审查起诉。上海宝山检察院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宝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量石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老年人信任实施盗窃的案件,罪犯利用独居老人缺乏陪伴、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从获取信任到伺机作案,步步蚕食老人的财产,性质恶劣,给所有独居老人及其家属敲响了警钟。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划现金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本案中,石某通过帮扶行为取得姜老太的充分信任,进而获取支付密码,后续多次利用帮助老人操作手机之机,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老人的钱款转至个人账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石某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多次盗窃,盗窃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二、严厉打击涉老犯罪,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数额较大”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正常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认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重点保护。本案被害人系八十多岁独居老人,被盗的是老人的养老金。石某的盗窃行为不仅侵害老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严重影响老人的身心健康及晚年生活质量。法院对此类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的立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诚信友善、尊老护老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多方发力,为独居老人筑牢财产安全“防护墙”

守护独居老人的财产安全与幸福晚年,需要老人自身、家属、社会多方携手,共同筑牢安全防线。

对于老人而言,需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勿轻易向他人透露银行卡密码、支付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切勿让他人操作自己的手机、保管银行卡;定期核对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收支明细,发现钱款异常及时报警。

对于家属子女而言,应多关心老人的生活和心理状态。及时了解老人的日常交往情况;为老人普及电信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提升老人的防范能力;帮助老人检查手机支付、银行卡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对于社区而言,应强化监管。加强对独居老人的关爱和帮扶,建立常态化走访机制。同时,社区可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反诈防盗宣传讲座,用真实案例为老人讲解防范知识,提升老人的自我保护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唐捷

讯员:陆艺楷

编辑:陆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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