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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搜!企业发公告称:副总“竟在办公室公然偷吃”!有犯罪线索重酬!律师:或侵犯名誉权、隐私权

转自:申工社 2026-03-24 15:31:18

近日,

深圳市一公司发布公告,

称前副总已被开除,

主要原因

一是虚拟代理商内外勾结

大肆侵吞公司资

二是竟在办公室公然偷吃

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影响工作风气,

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正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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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证实:

公告确为公司发出

公告内容显示,发送对象是该公司的客户和朋友。公告称:该公司前副总程某某(女)和某半导体前副总贺某某(男)已于春节前被开除。

公告没有说明侵吞公司资产和在办公室“偷吃”的具体情况,但醒社会各界注意以上两人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如发现其的犯罪线索请移交给金航标电子,承诺核实后有重谢。

南都记者致电该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这份公告确为公司发出,但对于目前是否收到更多举报信息以及事件具体处理情况,工作人员则称“不清楚”。

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律师解读:公告披露

或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针对该条公告,有网友提出质疑称,公告披露了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涉及个人隐私。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宗保律师分析——

是否侵犯隐私权

从公告内容来看,工作单位、工作职务、员工实名,这三项信息的组合,具备一定的半公开性(亦即虽然社会大众不知情,但是公告发布公司的客户知情)。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从公告内容的抬头来看,其中使用了“社会各界”的抬头;从传播效果来看,客观上也确实突破“客户”传播到了“社会各界”中为社会所广泛传播

此种情况下,应当具体考察公告发布人本身是否仅仅发布给了“客户”,还是确实如抬头所述的同时发给了“客户以及社会各界”。如果是后者,司法裁判有可能会认定违背了“最小必要”原则,进而认定侵犯隐私权。具体结果,需要涉案人员向法院向公告发布企业提起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定

是否侵犯名誉权

公告中谈到了“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公司资产”“在办公室公然偷吃”“公司正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等字眼,则指向名誉权(而非隐私权)的问题。如果司法认定案涉人员确实存在有关行为,则公告发布企业不侵犯名誉权;如果司法认定案涉人员不存在有关行为,则公告发布企业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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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工社综合整理自南方都市报等

本期编辑:凌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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