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市一公司发布公告,
称前副总已被开除,
主要原因
一是虚拟代理商内外勾结
大肆侵吞公司资产,
二是竟在办公室公然偷吃,
严重破坏社会公序良俗,
影响工作风气,
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正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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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证实:
公告确为公司发出

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是一家以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律师解读:公告披露
或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针对该条公告,有网友提出质疑称,公告披露了相关人员的真实姓名,涉及个人隐私。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张宗保律师分析——
是否侵犯隐私权
从公告内容来看,工作单位、工作职务、员工实名,这三项信息的组合,具备一定的半公开性(亦即虽然社会大众不知情,但是公告发布公司的客户知情)。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认定是否侵犯隐私权,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从公告内容的抬头来看,其中使用了“社会各界”的抬头;从传播效果来看,客观上也确实突破“客户”传播到了“社会各界”中为社会所广泛传播。
此种情况下,应当具体考察公告发布人本身是否仅仅发布给了“客户”,还是确实如抬头所述的同时发给了“客户以及社会各界”。如果是后者,司法裁判有可能会认定违背了“最小必要”原则,进而认定侵犯隐私权。具体结果,需要涉案人员向法院向公告发布企业提起隐私权的民事侵权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定。
是否侵犯名誉权
公告中谈到了“内外勾结大肆侵吞公司资产”“在办公室公然偷吃”“公司正在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这等字眼,则指向名誉权(而非隐私权)的问题。如果司法认定案涉人员确实存在有关行为,则公告发布企业不侵犯名誉权;如果司法认定案涉人员不存在有关行为,则公告发布企业侵犯名誉权。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南方都市报等
本期编辑:凌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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