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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呛人”到“宜人”?看TA们如何用“查、溯、改”温情化解油烟纠纷

转自:上海静安 2026-03-26 10:13:50

为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油烟扰民问题,共和新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会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持续对辖区重点餐饮商户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推动当事人整改,积极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日前,有居民反映,平型关路一家餐饮店铺存在油烟异味扰民问题。执法人员采取“查、溯、改”工作方法,予以妥善解决。

现场“查”,普法先行

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后厨装有油烟净化设施且检测合格。为进一步查明异味原因,执法人员深入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同时在现场进行专项普法,宣讲了餐饮油烟管控规范,要求持续加强油烟异味净化处理,告知商户规范经营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调查“溯”源,研判原因

在进一步检查中,

执法人员发现该店尽管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异味处理装置。

执法人员找到问题源头后,明确指出其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要求其立即整改,尽快加装异味处理设施,切实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约谈“改”,跟踪复查

约谈中,商户负责人承诺尽快采购安装异味处理设备。执法人员建议商户联系专业公司对异味处理装置进行优化改造,从源头解决油烟扰民问题。整改完成后,执法队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复查,确保运行有效、排放达标。目前,该店已整改到位,未再引发油烟扰民投诉。

下一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协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等完善油烟异味扰民问题动态长效监管措施,持续提升精细化管理、法治化治理水平,切实维护宜商宜居的共和新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和异味处理设施以及在线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