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保障网络司法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进行,结合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重新编制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本次名单库编制工作,采取自愿报名方式,根据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结合执业信息、专业经验、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得分高低排序确定入库名单。本次重新编制的辅助机构名单库上限不超过50家,如最后一名为多家机构得分相同,一并入库。
一、申请入库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境内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 具有境内近三年(2023-2025年,以下同)从事拍辅工作的经历,有一定的行业声誉;
3. 在本市具备与所承担的拍辅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与拍辅工作相适应的会计、法律、拍卖等专业人员和一定数量的其他工作人员,其中从事拍辅工作的核心专业人员应与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
4. 具备准确记录现场勘验或核实信息,制作拍卖标的照片、视频和文字材料,记录、留存拍卖标的情况,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等能力;
5. 能够对拍辅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6. 能够提供24小时在线服务,及时接收电话或者网络咨询,且咨询过程具有录音、回放、复制、存储等功能;
7. 开展拍辅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申请入库
1. 辅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法院现职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
2. 辅助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有严重失信记录的;
3. 有拍辅工作或者其他违反诚实守信经营行为不良记录的;
4.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拍卖公正情形的。
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辅助机构,不得同时入库。
三、申请入库需递交以下材料
1. 入库申请书及承诺书原件(见附件);
2. 辅助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3. 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 证明实缴出资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或者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需明确载明实收资本金额)或者相应的银行证明等;
5.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剩余租期不少于两年的租赁合同,如有租赁保管仓库或者展示空间的,相关产权或者租赁证明一并提供;
6. 从事拍辅工作必要的设施设备、电话客服、网络平台、手机APP等相关证明材料;
7. 工作人员名册(包含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其近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8. 近三年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犯罪记录,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的书面承诺材料;
9. 近三年机构工作实绩报告(包含从事拍辅案件数量、项目内容、服务法院数量情况等关键内容);
10. 近三年机构纳税凭证;
11. 近三年机构曾荣获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或认证、曾在委托法院的考核成绩突出或被委托法院表扬、曾在司法拍辅工作中有创新举措或者创新案事例的证明材料;
12. 机构拍辅工作管理制度、培训计划、服务方案等文件;
13. 其他必要的文件材料。
申请材料需制作目录清单,标注页码,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并附电子版。
四、报名及材料递交时间和方式
报名及材料递交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24时止。申请材料须于截止日期前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寄出,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受理。不接受现场递交。
邮寄信息如下:
收件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283号
邮政编码:200031
邮件备注:请务必在邮件外包装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拍辅名单库材料”
联系人:史炜佳
联系电话:021-63080000转9965
五、监督方式
申请入库的辅助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如提交虚假材料将实行一票否决。
对本次重新编制名单库工作,市高院督查室将进行全过程监督。
联系人:江晶
监督电话:021-63080000转20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6年4月2日
附件:
1.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入库申请书
3.入库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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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
责任编辑:蒋梦娴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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