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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如何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与操作详解来啦!

转自:上海税务 2026-04-02 12:20:15

根据《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5〕6号),本市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需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Q1

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本市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Q2

如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Q3

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操作?

一、查看税源信息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点击【税源采集】进入【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模块。点击【基本信息】即可查看相应税源信息。

二、减免税信息维护

(一)新增减免税信息维护

1.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点击【应税明细】,在需修改的属期右侧点击【变更】。

2.点“新增行”,选择“001001270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减免代码。

3.录入对应的“减免税土地面积”“月减免税金额”“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后,填写变更日期,点击“提交”即可完成减免税信息维护,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减免。

注意:生效时间为“变更时间”次月,如纳税人将变更时间选择为2025年12月,则系统会生成一条2026年1月开始的新的税源信息。

(二)延续性政策税源维护

对于以前年度已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企业,可通过如下操作调整减免税信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1.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点击【应税明细】,在需修改的属期右侧点击【变更】。

2.点“新增行”,选择“001001270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减免代码。

3.录入对应的“减免税土地面积”“月减免税金额”“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后,填写变更日期,变更时间填写“2025-12-31”,点击“提交”即可完成减免税信息维护。

减免税信息保存好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减免。

供稿:施博文

制作: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