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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老板娘辱骂50分钟,身心俱疲当天辞职!法院:公司赔她1.8万!

转自:申工社 2026-04-02 13:26:44

勤勤恳恳工作

却突遭老板辱骂50分钟!

店长愤而离职,

怒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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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3年9月,小姚担任江苏南京某餐饮店店长,负责门店日常运营管理,相关工作向胡某汇报,胡某还掌握门店公章,小姚据此认为胡某系门店实际经营者,其配偶张某为“老板娘”

2024年11月16日下午,“老板娘”张某来到门店,对小姚辱骂长达50分钟,还包括摔盘子等一些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当日,小姚提交辞职申请,并完成工作交接。

餐饮店老板娘:

自从你踏进这家店的时候,我就知道你不是什么好货,你自己认认清楚这家店谁是老大,人在屋檐下必须要低头,我告诉你店是我的,所以门在那,谢谢。

随后,小姚以遭受经营者无故辱骂、公司未发年休假工资为由,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发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小姚:

我从早上八点钟上班,我能上到夜里两点钟才回家,而且我一个女孩子,我每天过去要杀几百斤的蛙,我每天早上要搬几百斤的货,我觉得我做的对这个店付出真的挺多的,我没想到老板和老板娘会这样对我,特别伤心。

法院判决:

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

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公司以小姚“主动辞职”为由拒绝赔偿,小姚当庭提交辱骂视频还原事发经过,证据清晰有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一致确认小姚离职时间为2024年11月16日,双方自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条件”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工作环境、劳动保护,更涵盖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精神层面保障。本案中,张某作为门店实际经营者的配偶,在工作场所对小姚进行长达50分钟的辱骂,属于严重贬损劳动者人格尊严的行为。该行为直接破坏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者的工作心境,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合法、合理的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

关于年休假工资。小姚工龄未满10年,主张5天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小姚休假,应支付年休假工资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小姚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小姚经济补偿金18057.21元、年休假工资5534.78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劳动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障,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须以尊重劳动者人格权为边界,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培育正向企业文化,摒弃辱骂、刁难等不当管理方式;劳动者遇职场不公,要留存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诉讼合法维权。

申工社综合整理自鼓楼法院、江苏新闻

本期编辑: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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