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
作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身、财产安全
然而
个别商家为了非法牟利
公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
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给道路安全与群众出行
埋下风险隐患

日前,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商贸公司大量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接报后,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反应,由区局质量处牵头,组织执法支队与公安经侦支队组成联合执法专班。
为规避涉案商户藏匿、转移违规产品,专班采取错时突击、夜间核查的执法模式,第一时间锁定违法经营事实,成功查获并依法扣押涉案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高效打响违法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攻坚行动。

经查,涉事公司在案发前近一年时间内,共计销售了26款规格型号的252辆电动自行车,在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标识警示、短路防护等关键项目上,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及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国家强制标准。其中,1款车型还存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即对外销售的问题。涉案电动自行车涉及7个品牌,销往下游70余家车行,已售车辆流向广、溯源难,已然成为安全隐患。
不合格、未认证电动自行车流通售卖危害性极强。一方面,车辆整车超重、尺寸超标,制动、操控性能不达标,骑行过程中极易出现刹车失灵、车身失控等情况,大幅提升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另一方面,蓄电池防篡改、电路短路防护存在缺陷,加之电气安全不达标,车辆行驶、充电时易引发线路自燃、电池爆燃等火灾事故。同时,未经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缺少了正规安全质量保障,故障后溯源追责难度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直接威胁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针对本案涉案数量多、流通链路长、取证难度大的复杂案情,执法人员以涉案企业销售单据为突破口,人工筛查梳理数千份进销台账、交易凭证,精准厘清货品流转脉络;同时延伸核查链条,向上溯源生产供货企业,向下排摸下游分销车行,最终收集形成从采购到销售的完整证据链。同时,全力推进涉案车辆溯源追回工作,多措并举排查已售车辆流向,全力召回管控问题车辆,并通报生产企业属地监管部门,加强对下游车行的调查处理,形成全链条闭环查处。
法律分析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针对部分涉案车辆同时存在无CCC认证等违法事实,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结合不合格项目、涉事数量等情节综合裁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部违法车辆,处罚款70余万元,并将涉刑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时通报生产企业属地监管部门,加强对下游车行的调查处理,形成全链条闭环查处。

严禁销售无CCC认证、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严把进货查验关;
建立规范进销存台账,确保车辆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私改车速、重量、电池等行为均属违法,一旦查实将依法处罚,甚至有涉刑风险;
主动落实召回义务,对不合格车辆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购买时认准CCC认证标志,核对车型参数与认证信息一致,拒绝“超标车”“改装车”;
重点查验整车质量、尺寸、电池防篡改、警示标识等项目,不买外观花哨但不合规车辆;
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加装电池、提速等行为会大幅提升起火、失控风险;
保留购车发票、合格证等凭证,发现不合格车辆可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供稿: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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