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压实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深入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现公布第六批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市长宁区姜指荣食品店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1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上海市长宁区姜指荣食品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时,查实该店存在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违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售卖的情形,未落实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经营者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相关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经营者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涉案入网餐饮店同时开展线上线下经营,直接加工并售卖即食食品,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极易引发消化道传染病的交叉传播,严重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小餐饮商户人员流动性大,健康资质日常管理容易缺位,且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是网络餐饮领域突出的安全风险点。
案例二
上海希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30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上海希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留存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记录,未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经核实,该企业提供堂食餐饮服务,未落实常态化食品安全自查管控机制,存在食品安全内部管理漏洞。
法律依据及处理:
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涉案餐饮门店面向周边居民经营,客流量稳定,但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三级自查台账,忽视内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易在食材、加工、环境卫生等方面滋生安全隐患。餐饮经营贴近群众,自查机制缺失会大幅放大食品安全风险,损害居民饮食健康。2026年6月1日起,《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
案例三
上海市长宁区宝新汇餐厅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辖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上海市长宁区宝新汇餐厅食品卫生状况不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厨房地面及操作台存在积垢,墙面瓷砖脱落,且餐具清洗消毒后未存放在保洁柜内,未落实保洁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商户行为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中关于环境卫生及餐具保洁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商户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案例警示:
本案对该商户未落实餐饮服务卫生规范的行为进行了查处,警示广大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持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的整洁卫生,切实规范餐具的清洗消毒与保洁存放。
案例四
上海市长宁区刘智明食品店广告内容涉及医疗用语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入网餐饮商户上海市长宁区刘智明食品店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查获宣传海报,该海报使用“健脑明目”“壮身补血”等医疗用语,宣称普通羊肉食品具有调理功效,且该海报由经营者线上采购后自行张贴于店内。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经营者在普通食品宣传海报中使用医疗用语、宣称疾病调理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督促该店家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涉案餐饮店利用店内海报,借用医疗用语夸大普通食品功效,误导老年、体弱等消费者,易使其误以为食品具有治病调理作用,既扰乱广告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后续监管部门将加大食品虚假宣传的整治力度。同时警示所有餐饮经营者,普通食品禁止宣传医疗功效,应规范相关商品的宣传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五
上海户作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7日,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入网餐饮企业上海户作袋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单位在经营过程中未按要求配置二次更衣及专间内的消毒水,且专间内工作人员穿着的工作服未与其他区域工作服加以区分,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
该商户行为不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中关于专间操作及专用工作服区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商户立即改正,并依法对其作出处理。
案例警示:
夏季,街边餐厅的冷食、生食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但由此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亦不断增大。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冷食及生食专间等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核心区域的操作规范,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风险,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编辑:毛奕云、史焕焕
责编: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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