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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大量AI干预制作完成的短片,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柯律师

转自: 2026-07-02 15:48:40

近期,上海市科协联合华东政法大学,在上海科学会堂举办“科创无界 法治有度”主题沙龙暨5·30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上海市科协法咨委专题活动。本次主题沙龙上,来自法律界、科技界、产业界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为人工智能深刻变革中科技工作者的现实权益与新型权益保障问题提出真知灼见。

活动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迁教授聚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从专业视角,探讨了贴合实际应用场景的侵权判定思路,并就参会企业代表提出的实务困惑逐一回应。王教授以案例为引、以法理为据,对AI法律人格、生成内容版权认定、汇编作品认定及训练数据侵权等核心问题作出了系统阐释,其观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针对性,引发热烈反响。

为延续沙龙研讨成果,惠及更多科技工作者,特开辟“柯律师信箱——5·30主题沙龙活动专栏”,梳理汇总本次沙龙中王迁教授的精彩答疑与专业解读予以刊发,为广大科技工作者开展实务工作中提供权威、实用的参考依据。

Q:

参会企业代表:我司正在制作一部AI辅助短片,剧本和分镜由编剧团队完成,但画面素材大量依赖AI生成。法务部门担忧:若单个AI片段不受保护,竞争对手截取其中片段使用,我们是否无权制止?但若主张整体保护,又担心法院认定“AI参与度过高”而否定作品属性。请问,投入大量干预后形成的完整短片,能否构成作品?其认定标准为何?

A:

王迁:认定此类内容之可版权性,须首先区分“人工智能生成”与“人工智能辅助生成”两个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策文件对此有明确界定:前者指输入提示词后,人工智能无需人类进一步干预而自主生成之内容;后者则须人类进行大量选择、编排与引导。

以短视频《纸风筝》为例,其制作过程可资说明。该片先有完整剧本,系人类创作之故事文本;继而有分镜头剧本,转化为提示词输入人工智能文生视频工具。然当前技术条件下,单次生成时长上限约十五秒,且输出内容未必符合创作需求,须反复修改提示词、生成大量片段,再从中筛选极少数可用素材,依剧情需要进行前后衔接。最终成片仅两三分钟,而生成素材量逾十倍。

上述过程中,人类对海量素材进行筛选、取舍、编排,形成体现独创性选择之整体表达,符合汇编作品之构成要件。汇编作品之著作权及于整体编排,而非单个片段。类比而言,学术期刊每期从三百余篇来稿中精选十篇,其选择体现独创性,期刊整体构成汇编作品。若未经许可扫描上传整期期刊,既侵犯各篇论文之著作权,亦侵犯期刊作为汇编作品之著作权;若仅上传单篇论文,则仅侵犯该篇之著作权。

同理,如《纸风筝》这类的AI短片应构成汇编作品,未经许可传播整体视频构成侵权,但使用其中一两秒片段,因片段本身无独创性,不构成对汇编作品之侵权。

摄影:赵仲弈

供稿:上海市科普教育展示技术中心(上海市国际科技交流中心)

审核:市科协组织人事部(老干部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