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上观号 > > 文章详情

别人家的货换个牌就变“自产”的了?查!

转自: 2026-08-14 08:00:00

换个标签,给白蘑菇“改户口”

商标“隐性反向假冒”?

严查!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一处蔬菜配送及初加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分拣、重新包装“众兴白蘑”,存在撕毁原厂注册商标、更换商品标签并投入市场销售的行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从某批发市场购进“众兴白蘑”,该商品标签上标注有“

”“

”“

”“

”等注册商标。当事人在明知未经上述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擅自将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包装进行撕毁,印制替换含有其公司名称、地址、产地信息等包装标签,并再次投入市场销售,当事人的行为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分析

商标不仅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技术与口碑,而且还是企业市场拓展中的“无形资产名片”。当前,部分市场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认为在合法购入商品后即享有商品完整处置权,可擅自去除原有注册商标、印制替换为企业自身信息的标签后重新投入市场,然而这种行为切断了商标与商品真实来源的关联,属于商标“隐性反向假冒”,依法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提醒广大消费者:

要提升辨别防范能力,在选购商品时除查看商品商标标识外,还应注意标识粘贴是否完好、包装有无撕除篡改痕迹。遇到“无标尾货”“外贸原单”等售价远低于正品的商品,务必谨慎辨别;如购买“换牌”产品遭受损失,妥善保留购货凭证、商品实物等材料,及时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也规劝众多经营者:

要认清反向假冒危害,明晰商标侵权责任。商标既是区分商品出处的识别符号,更是经营者商誉、产品品质与品牌信用的集中载体。未经许可擅自撕毁商品商标,更换印有企业自身名称、地址的标签后再次投入市场,同样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经营者应当恪守正当竞争准则,自觉尊重知识产权与他人品牌成果。

法律法规(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供稿:崇明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