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崇明检察
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法典首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法治保护责任。日前,崇明区检察院协同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办理了一起长江禁渔区电捕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船长周某某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清晨的长江崇明长兴段,薄雾笼着江面,凤凰水闸外侧的禁渔水域一片静谧。2025年10月24日这天,某货船船长周某某却趁着这份宁静动起了歪心思。
他将船上的铁皮筏子缓缓吊入江中,揣着提前备好的逆变器、电瓶和电抄网,驾着筏子一头扎进禁渔水域。殊不知,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与崇明渔政的联合执法队伍,早已盯上了这片水域。电流通入水下的瞬间,大小鱼虾、鱼卵虾苗遭遇无差别伤害,周某某正为自己的“小聪明”暗自得意,却不知自己的行迹早已暴露。顷刻间,执法艇抵近,正在非法作业的他被当场查获。
因案件犯罪显著情节轻微,该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移送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处理。2026年6月25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正式启动。经专业评估核算,周某某的电捕行为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等共计10472元 ,相当于其渔获物价值的40余倍,该笔费用全部由周某某承担。同年7月,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将案件线索移送崇明区检察院,申请检察机关对该案支持磋商。承办检察官受理后,细致审查了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并指导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2026年7月23日,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召开,崇明区检察院作为支持磋商机关全程参与、依法监督。
“检察官,我真的知道错了……”周某某低着头,声音发闷,“我就是一时糊涂,想着偷偷电几斤鱼贴补家用,没想到要赔这么多钱,这代价也太……”负责案件的检察官放下案卷,语气郑重又恳切:“代价大,是因为伤害大。你这一套电捕设备通入水下,瞬间就能让周围方圆几米的大鱼小鱼、鱼卵虾苗,甚至水草、底栖生物受致命伤害。这不是捞几斤鱼的小事,是直接打断一整片水域的生态链。”
原来,电捕鱼的直接后果是渔获物死亡,衍生后果是繁殖中断和栖息地退化,后者才是赔偿金额远超渔获价值的根本原因。法律规定的生态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的渔获物价值,还包括被破坏水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这笔总计10472元的赔偿,每一分都算得有据可依。
一番释法说理下来,周某某不再辩解,当场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全额缴清10472元。对他来说,这是最直接的代价,却不是唯一的代价。
生态账要赔,违法账更逃不掉。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同步对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全套电捕工具,没收违法作业渔船,罚款人民币52500 元。一时贪念,换来工具、渔船被没收,还要承担生态赔偿与高额罚款,周某某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了远超想象的代价。
该案是崇明区首例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检察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次实质性联动。崇明地处长江入海口,是上海重要的生态屏障。崇明区检察院立足区位特点和履职实际,制定《关于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推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服务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意见》,以“七个一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为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今年以来已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0余件。
下一步,崇明区检察院将持续聚焦长江水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检察深度衔接,以个案促治理,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岸线水清鱼跃的生态画卷。